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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以案释法!雨花区公布生态环保典型案例

来源:雨花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周哲文 2021-02-23 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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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沙市雨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市雨花区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雨花区生态保护联合会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联合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公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以引导各有关行业企业及市民群众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案例一:长沙某场地平整工程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3日,某企业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的场地平整工程项目施工中,未严格落实在建工地“八个100%”降尘措施,施工工地裸土覆盖不全、工地作业面及道路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工地出现扬尘污染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应当处以罚款。鉴于当事企业施工过程中采取了部分防尘降尘措施,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组织整改,未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企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部分在建项目存在一些错误认识,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在建工地降尘抑尘措施要求认识不够,对相关处罚心存侥幸;二是错误认为工地出现少量扬尘不可避免,对周边环境影响也不大;三是觉得洒水车频繁洒水、反复覆盖防尘网等降尘抑尘措施影响工程进度。相关企业的这些错误认识,使其淡化了责任心,从而降低了防尘降尘标准。监管部门将加大宣传和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执法,形成有效震慑,促进行业企业自觉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有序经营。

(案例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例二:长沙市雨花区某餐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0年7月21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长沙市雨花区某餐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设在长沙市雨花区新韶东路一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场所内未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正在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服务,其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针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9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9097元。现场剩余的食材和半成品当事人主动予以销毁。

【案件警示】餐饮经营项目当事人应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升餐饮服务经营水平。从事或计划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应深刻吸取本案教训,做到知敬畏、存戒惧、严守法律红线。

(案例来源: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三:刘某露天焚烧垃圾案

【案情简介】2020年7月16日,雨花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路与湘府路交汇处某项目工地时,发现该工地内有大量烟尘,进入工地后发现当事人刘某正在露天焚烧垃圾,执法人员立即予以制止。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对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8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生活垃圾中所含的废弃塑料、废弃橡胶制品、废弃干电池、废旧电子元件等焚烧所释放出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多达数百种,有不少还具有致癌、致畸、致遗传突变的危险性。此外,垃圾焚烧后所产生的灰烬往往还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会对水环境和土壤造成二次污染。不管是企业单位,还是广大市民群众,都应该自觉遵守垃圾减量分类要求,自觉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违反法律规定,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势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案例四:长沙某工地违规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0日0时2分,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洞井中队执法队员接市民投诉,反映雨花区洞井街道高升路某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执法队员当即赶至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工地未经批准,正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存在噪音扰民的情况。该工地施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队员要求其现场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到中队接受进一步的询问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作业,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高强度的噪声对人的生理以及心理都会产生损害。施工单位如因工艺等需要,确需进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连续施工作业的,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影响。施工单位切不可为赶工期而忽视法律法规,针对未经许可违规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案例来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案例五:长沙某饭店油烟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6日,据雨花区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显示,李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韶山北路经营的某饭店油烟排放超标,雨花区城管执法人员遂对该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饭店虽安装了餐饮油烟净化设施,但在进行产生油烟的烹饪活动时未正常开启油烟净化设施,烹饪产生的油烟未经任何净化处理直接排放。李某作为该饭店经营者,未落实油烟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环境超标排放餐饮油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对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警示】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达标排放餐饮油烟,不仅是餐饮单位履行蓝天保卫战、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的法定义务。餐饮油烟是可入肺颗粒物的直接排放源之一,也是生成臭氧的重要来源,油烟污染防治对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继续强化监督,对不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以及超标排放餐饮油烟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案例来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案例六:长沙某渣土公司违法倾倒渣土垃圾案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25日,接上级部门线索移交,称雨花经济开发区振洪路63号地倾倒有大量的渣土。雨花区城管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发现该处渣土系长沙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所倾倒,该渣土运输公司车辆为雨花经济开发区某在建项目运输渣土,运输车辆均未办理长沙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核准证。根据该在建项目土方负责人王某的安排,将渣土倾倒于振洪路63号地,共计倾倒渣土约8000立方米,如遇大风天,尘土随风飞扬,将对区域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对该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乱倒渣土既有碍市容观瞻,又影响环境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建筑垃圾不得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案例来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案例七:雨花区某老旧柴油车违法上路通行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26日9时40分许,雨花交警大队分控中心查缉布控系统报警,一台牌号为湘AM**2H的老旧柴油车存在未年检上道路行驶情况。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该车在长沙大道辅道由东往西行驶,当日雨花交警大队值班领导立即调度该车行经辖区中队,对该车进行拦截。当该车行至花候路长沙大道东口时,被等在该处的民警查获,发现该车驾驶员存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上道路行驶等多项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9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1、44条第1、9项规定,对该车驾驶员处以25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根据《全省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该车属不能通过年检的车辆,经民警宣讲相关政策,车主曹某同意报废该车,现该车辆已解体报废。

【案件警示】老旧柴油车因达不到相关排放标准,通常排气管冒黑烟,是当前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柴油车尾气污染治理刻不容缓。广大驾驶员要关注自己车辆的排放标准,关注国家关于机动车淘汰的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管理有关政策。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要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了解车辆保险及年检情况。

(案例来源: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

案例八:湖南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露天刷漆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2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与木莲路交汇处检查时,发现湖南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五江天街项目内对镀锌方管进行露天刷漆作业,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件警示】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等生产物料,涂刷(喷涂)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按照法律规定,该作业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部分企业、个人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或图一时施工作业方便而心存侥幸,露天进行刷漆作业,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损害公众健康。对该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坚决予以打击。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升环保意识,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要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案例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执法大队)

案例九:邹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的一处在建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邹某经营的机械租赁服务部在该项目内(该项目所在区域属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邹某(长沙市某机械租赁服务部)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件警示】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长政发〔2019〕6号)规定,雨花区行政范围内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应急抢险工程除外)。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广大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申报,对机械进行编码、登记上牌。对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积极进行治理改造,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案例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执法大队)

案例十: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2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案件警示】企业生产经营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必须以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为条件。本案中,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无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没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而是通过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对外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提醒我们,企业、个人生产经营应当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履行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执法大队)

案例十一:陈某违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陈某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某废旧物资回收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违法收集、处置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陈某(长沙市雨花区某废旧物资回收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18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3270元。

【案件警示】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其危害特性决定了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设施设备、运营操作和管理能力,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也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否则,便有可能导致严重污染事故,给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失。按照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涉危险废物生产经营活动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执法大队)

案例十二:苏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日(正月初九)11时许,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酒水食品城某门面前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民警随即到达现场,将正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查,该男子为苏某,系上述门店店主。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询问视频、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

【处理结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高桥派出所决定对苏某处罚款500元整。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发〔2019〕2号),对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及时段作了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居民群众等都应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限制燃放要求。

(案例来源: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案例十三:李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日,雨花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红星糖酒市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一货车内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雨花区应急管理局当场查封扣押李某非法经营的烟花224件,并于2020年4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李某在被查处时暂未销售烟花,无违法所得。李某某的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市民如经营烟花爆竹,需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不可擅自违规经营。广大市民请自觉抵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此外,出租厂房、仓库、房屋给他人从事涉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行为,出租方将同样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长沙市雨花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雨花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周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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